制度建设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浏览: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 招投标采购活动,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学校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构建内外部监督相结 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范围包括学校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投标 的制度流程、招标方式、招标过程、招标结果、合同签订及履行、 异议、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



第二章  监督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纪委工作部是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投标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学校招投标监督制度、流程;

(二)负责学校招投标监督人员的组建及调整;

(三)负责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投标现场监督人员的抽取;

    (四)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

(五)负责审核学校招投标监督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六)负责工程、物资和服务集中招标投诉管理;

(七)负责分析研判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投标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八)配合调查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合同的合规合法性审核;

(二)指导开展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风险排查评估、应对等工作;

(三)参与或指导招投标活动中法律纠纷的处置和化解。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物资及服务采购招标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物资及服务招标项目招投标现场监督报告表的汇总;

(三)负责管理学校物资及服务采购中的异议,处理商务相关异议;

(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招投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调查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总务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工程招标项目招投标现场监督报告表的汇总;

(三)负责按程序受理工程招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

(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招投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调查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审核;

(二)负责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经费使用;

(三)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学校招投标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是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法务、风控等部门对招 投标活动实施的自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纪检机 关、供应商及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 司和学校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主动接受投标人 及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内容、发布媒介、公示时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 学校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和投诉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集 团公司和学校制度规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投诉,不得故意 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采购 活动。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准备环节

1.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而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价、 竞价、单一来源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战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 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 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邀请方式的入围单位推荐程序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 否形成充分竞争;

5.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6.是否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备案;

7.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

8.评标办法、标准是否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拟 定;

9.是否存在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 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没有采用的行为;

10.是否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

11.是否存在招标文件发售期较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及学校制度规定、不满足项目需求的行为;

1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3.是否存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活动的行为;

14.其他应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开标、评审环节

15.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6.评标委员会组建和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7.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的现 象;

18.评标场所是否独立、封闭,影像系统是否正常运转,评标 专家通讯工具是否统一收存;

19.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开标的行为;

20.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 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 员公正独立评标;

2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采购人或者业主单位征询确定 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为;

22.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3.评标委员会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24.评标委员会打分是否存在畸高或畸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非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高度一致且无法说明理由的情况;

2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或者应当否决投标而不否决的情况;

26.是否存在评委未独立评审,参照其他评委打分的情况; 

27.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况;

28.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将评标过程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

29.评标现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30.是否存在未按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公示不规范的行为;

31.是否在规定时间发布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2.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况;

33.异议与投诉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学校制 度。


第十五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方式。招 投标监督人员参加评审现场活动,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执行、评标 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人员及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由纪检、审计、法务相关人员组成,评 审前由纪委工作部随机抽取,实施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发现 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问题解决前不得 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完成现场监督后须填写《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招投标现场监督报告表》,纳入招投标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及学校招 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监督职责,遵纪 守法;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够胜任监督 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督人员:

(一)有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或受到追责问责的;

(二)存在监督过程中找人冒名顶替、不按规定时间参与监 督等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纪委工作部负责在评审前24 小时内从监督人员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开展现场监督,原则上每个场次安排 1 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缺席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展评审活动,招标人 应及时向总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不参与评标 表决、决策表决等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确定产生直接影响的 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招投标监督;

(二)依据集团公司、学校制度和采购文件规定,对评审活 动进行独立监督,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胁迫其他 评标专家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权中止评标、取消违规评标专 家资格;

(五)获取监督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在《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招 投标现场监督报告表》上签署监督意见并承担监督责任;

(二)在开标现场监督招标投标纪律播放环节或当众宣布招 标投标纪律工作;

(三)统一收取评审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存放保管;

(四)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暂停评审活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六)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监督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监督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监督报告表上签字;

(七)不得将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 审区域,不得违法透露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八)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 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审;

(九)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不得有其他影响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发现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暂停评标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或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 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监督人员在提出暂停评审的决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执意进行继续评审的,监督人员有权离开现场,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取消其资格: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要求,被问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本地或异地参加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 现场监督的人员,监督劳务报酬按其标准执行并由其发放。



第五章  违规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监督人员的违规行为:

(一)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处理不及时,引起异议、投诉或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要求,给招标活动正常开展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影响或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由学校按管理权 限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 司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纪委工作部负责解释。